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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晓璐 据同花顺iFinD统计,截至11月25日,今年以来,60家证券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共收到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的罚款(含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105起。此外,还有132名证券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处以罚款。从违法业务类型来看,经纪业和投资银行业仍是主要处罚对象。此外,部分券商因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衍生品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被罚款。场外证券,合规及内控体系存在缺陷。是罚款的主要原因。市场人士认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券商的制裁主要有三个特点。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齐梦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监管贯穿全链条,覆盖业务各个环节。其次,“双重制裁”,即对个人和组织进行双重制裁,甚至“多重制裁”已经司空见惯。最后,制裁趋向精细化、立体化,综合运用经济制裁、资格制裁、荣誉制裁等措施。通过深究业务本质、整合各方责任、运用多种工具,监管层不断鼓励券商从“增长型”模式向质量与合规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变。比较经纪业务的借贷缺陷凸显。从处罚原因来看,上述105起罚款中约有一半与证券公司的经纪及合规管理有关,且集中在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包括营销和公共关系不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诚信标准、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内部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从营销和公关角度看,部分券商开户、签约不规范。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益承诺或预期收益公告,如部分证券公司员工将获客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等。不为员工管理新媒体账号。虽然员工没有证券投资具有投资咨询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从事基金销售相关工作。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未向投资者发送知识评估调查问卷答案、对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核实不充分、忽视投资者财务状况确认义务、不严格审查投资者适当性、未向投资者传达适当性差异等问题。部分经纪业务部门存在向客户赠送商品、向客户介绍人支付费用、向客户返还履约费、返还部分客户费用等违法行为,为利害关系人带来非法利益。此外,清洁公司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某些费用支出制定的最终决策过程或具体标准。 “这反映出部分券商内控执行情况仍有提升空间。”深圳大象投资控股集团总裁周力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在总行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政策向分支机构传导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衔接不够顺畅的情况。一些陷入困境的机构需要进一步改善短期业务发展与长期稳定经营之间的平衡。齐梦林表示,此次制裁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明确释放了监管范围由“事后处罚”转变为核心信号。证券公司以往对个别交易违规行为以“过程监管”和“源头问责”为整个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对于券商而言,合规是进一步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未来企业之间的价值竞争不仅是销售能力的竞争,更是内控合规管理水平的竞争。引导投行业务回归基本面 在投行业务中,证券公司罚款包括多项业务相关事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监管、再融资和债券发行等。罚款的原因包括尽职调查不足、未能保持持续监测和质量控制以及基本机制有缺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渤海证券等证券公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保荐项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东海证券收到的罚款数额更大。锦州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因2015年大型资产重组项目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登记,被证监会罚款6000万元。“这说明部分券商内部控制未能实现实质性风险管理,暴露了券商中央质量控制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齐梦林表示,部分券商尚未完成从“渠道服务商”到“责任主体”的真正转型。监管机构通过制裁,要求券商建立有效的投行治理体系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主动制衡,前中后台紧密配合,权责明确。近年来,监管层强化“责任追究”方式,大幅提高IPO项目现场检查监管比例,严防“感染者入境”。周力表示,从监管方向来看,“申报就是责任”等要求的出台以及现场检查监管的落实,本质上是在引导行业放弃承担风险的理念,回归投行的本源。目前,行业正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持续重构投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整个交易流程,推动交易质量不断提升。此外,一些证券多家公司因迟迟披露中信资管业务、经营不规范而受到处罚。例如,华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处罚,证监会发出警告信,理由是其固定收益交易与投资部门经营地点偏远,未派出合规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投研人员,相关制度不完善。另外,根据证券公司的不同,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不规范,推广投资顾问服务和提供服务的历史可能不完整。例如,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未对直播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未记录、保存相关投资建议信息,各地证监局采取出具警告信等行政监管措施。今年8月,证监会发布决定,部分修改证券公司类别监管规定,扩大类别评级直接下调范围,保持对严重恶意事件的震慑。按照“处罚过重成比例”的原则,适当提高“处罚合格”的惩戒分值,优化行政处罚分值,合理设置记过分梯度,促进多种监管手段综合惩戒效果。上述修改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运用有效的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行政监督措施、行政处罚、评价结果降级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优化监管部门降级评价结果的手段,通过前瞻性指引与监管限制相结合,将有助于推动整个证券行业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周力表示,证券公司是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不断发展的。为此,券商必须从“注重业务拓展”转向“质量与合规并重”,并建立总部、中后台有效制衡、权责明确的治理体系。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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