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出院一年多后因瘫痪死亡。笔者只赔偿了660元。法院依据“近因原则”判令赔偿5万元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
新国王/信号新闻3月5日:她的儿子因病瘫痪,出院一年多后不幸去世。重庆市民陈先生申请儿童重疾保险理赔5万元,却被富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人寿”)告知最高赔偿额为660元。理由是“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因瘫痪死亡”。沟通不成功,陈某将富尔德人寿告上法庭。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按照常理,瘫痪不经治疗是不会自愈的,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根据“近因原则”,足以认定死亡原因为瘫痪,法院判令富乐人寿按照约定向陈先生支付保险金。 3月4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从富德人寿获悉,该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保险费5万元,刑期已满。被保险人因病瘫痪,出院一年多后不幸去世。 2018年6月22日,陈女士涉嫌为当时6岁的儿子廖某向富德人寿购买了儿童重疾保险。该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每份保费为660元。缴费期限为一次性缴费(全部保费一次缴清)。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23日,即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日。合同期限为2030年6月22日,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当天,陈先生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660元。 2020年1月14日,参保廖先生因症状加重双下肢无力、神志不清被紧急送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救治。据医院记录显示,廖先生住院期间,肌电图和下肢诱发电位检查显示,其下肢末梢神经功能、双下肢感觉诱发电位、肌电图均异常,无法自主或协助收缩。廖先生于2020年2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时,下肢肌力记录为0级。根据医学分类,肌力一级0表示肌肉无收缩,即肢体完全瘫痪。陈先生随后在法庭陈述中表示,廖某因瘫痪等病症,只能靠呼吸机和静脉输液维持生命,最终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重庆市峡江县某镇村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廖某当天因病死亡。合同中明确规定,“瘫痪”是一种严重疾病。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多次被拒绝。陈先生安排完儿子的葬礼后,向富德生命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他查看了自己的保险单,其中明确规定,瘫痪是一种严重疾病,定义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两个或多个肢体永久完全丧失功能”。肢体功能永久性、完全丧失是指“确诊疾病180天后,每肢三个主要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僵硬”。陈女士认为,儿子的住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足以证明儿子“瘫痪”。除了“瘫痪”的定义外,合同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首次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非意外伤害的重大疾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有多个受益人,受益人比例未定,每位受益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作为合同约定的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父母)之一,陈先生要求福乐人寿支付一半的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以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给付。索赔申请n 不完整。同年8月28日,福德生命第二次理赔决议决定书称,陈某无法证明孩子死于“瘫痪”,不符合基本重疾保险的理赔条件。死亡抚恤金仅根据合同支付。根据合同规定,身故赔偿金额为陈先生缴纳的保险金或保险现金的最高金额,因此陈先生只能得到660元加利息2.38元。富乐人寿:2023年,陈先生因多次保险理赔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富乐人寿。庭审中,陈先生被要求提交家庭关系证明、保险合同及证明等文件,以及四川华西大学的文件。第二医院住院记录、死亡证明、保险通知单等证据索赔和解决定已提交法院。陈认为,廖的截瘫符合保单对“瘫痪”重病的定义。保险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费。作为受益人之一,她声称这5万元合法合理。富德人寿坚称陈某的儿童保险符合规定。但他们认为,参保廖先生于2020年2月出院,至2021年6月死亡,相差1年零4个月。陈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廖先生死于重病,即瘫痪。而且廖某的瘫痪持续了180多天,没有证据表明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得到了满足。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支付660元的身故保险金,无法支付重疾保险金。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陈的诉讼。时间保险公司还指出,陈某直到2023年7月才申请赔偿,孩子被诊断为偏瘫时没有及时提交申请,无法确认孩子当时的病情是否符合赔偿条件。这也是拒绝赔偿的一个理由。法院判决,瘫痪与死亡有关联,保险公司需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富德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廖先生于2020年1月住院,出院时被诊断为截瘫。入学时的考试成绩出院时双下肢0级肌力足以证实廖先生出院时诊断为截瘫。针对保险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表明瘫痪持续了180天”、“无法证明瘫痪与死亡有关”,法院判决廖先生于2020年2月5日出院,并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在此期间,廖先生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治疗。常识和医学推理表明,如果不进行治疗,瘫痪通常不会自行消失,并且在此期间可能不会出现其他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导致他死亡的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足以断定廖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瘫痪。廖的合法继承人是他的父母,没有就利益分配达成协议。根据合同,他们将按 50/50 共享。因此,他先生。陈某的5万元保险理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必须予以确认。合同还规定,因重大疾病死亡的,仅支付重大疾病给付金,不额外支付死亡给付金。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的662.38元必须从5万元中扣除。 Signal News 就事件情况联系了 Fund Life。 3月4日,富德人寿相关负责人向信号新闻透露,法院判决后,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陈先生支付保险费5万元。陈先生回应称,该判决已执行,本人无异议。 (郭慧敏、徐继峰)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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